故事梗概:2017年6月的一个深夜,王某与朋友小聚后准备开车回家,在酒精和音乐的刺激下,不知不觉中车辆已明显超速。在路过一个三岔路口时,王某心想半夜路上车辆较少,便不顾红灯冲了过去。顿时,左侧驶来一辆货车,王某躲闪不及,便猛打方向盘,货车司机情急之下错将刹车当成油门,王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经现场勘查,作出责任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货车司机所在公司承但赔偿责任15万元,货车公司则以责任认定书未对自己归责为由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完全按照事故认定的责任比例划分吗?
律师观点:黄奕喧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完全按照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比例划分,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法院确认民事赔偿责任具有参考作用,但不是决定作用,法院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可以作出与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不同的判决。本案中,货车司机错将刹车当成油门,应当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因此,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比例不能等同于法院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本期律师 黄奕喧
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学学士学位,本着“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原则,秉承“守道而忘势、行义而忘利、修德而忘名”的执业理念,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人事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