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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策法言‖挂靠/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享有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社会保险费)

发布时间:2025-12-23 16:00|栏目: 合策法言 |浏览次数:

      案例:2018年,张三借用某建筑工程公司资质,中标承包某国际名苑小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双方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该工程由张三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并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等,某建筑工程公司收取工程总造价的2%管理费。 

      合同签订后,张三精心组织施工完毕,并对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某建筑工程公司与建设单位进行了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向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价款,该公司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后,扣除管理费和社会保险费,剩余工程价款支付给了张三。但张三不同意该公司扣除社会保险费,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张三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因某建筑工程公司没有实际施工和管理,判决该公司退还张三社会保险费130余万元。 

     律师说法: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建筑行业劳保费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规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用于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五险”等社会保障的费用。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后将工程整体转包给张三,其未实际施工和管理,由于张三挂靠该公司组织施工,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最高法院《审理建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实际施工人张三请求某建筑工程公司退回劳保基金(社会保险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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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黄道田,一级律师,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擅长领域:国有土地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出让与转让纠纷,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法类纠纷,融资担保纠纷,职务犯罪辩护,政府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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