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过对现行直播平台的组织架构及盈利模式进行简要分析,绝大多数的直播平台公司最为常见的运营模式是以平台公司为主体,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入驻并设立公会以及招募主播。主播在直播时收取的观众“打赏”“赠送礼物”,并以该“礼物”“打赏”的金额作为基数由主播、公会、平台公司之间三方分成,进而完成盈利创收。

由于网络直播属于近年来新兴的大热行业,相应行业监管以及配套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相关从业人员素质水平参差,平台公司管理缺乏规范等因素以至于乱象频发。本文中,笔者将结合近期实际办理的案例,以公会、主播为视角浅析网络直播平台“礼物抽奖”开设赌场的认定。

A平台公司作为某网络直播app的开发、运营、管理方,在经营过程中与各第三方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并由各合作公司入驻app成立公会、招募主播进行直播活动。该app内设有直播、陪聊、陪玩、点歌等多个板块。玩家进入app后可以通过人民币充值,按照1:比10的比例兑换平台内的虚拟金币,通过金币购买虚拟礼物打赏给心仪的主播(以下简称“金币礼物”)。主播获取玩家赠予的礼物后可通过公会向平台公司提现获取收益,但提现过程中平台公司及公会分别提取礼物价值的20%、10%作为各自收益。 后平台公司为了提高收益在app内设置了“礼物抽奖”板块,玩家在该板块中抽取的礼物具有特殊特效且无法通过金币直接购买,具体玩法为:玩家使用金币参与抽奖获取特殊礼物,其中10金币抽取1次,100金币抽取10次,1000金币抽取100次,玩家一次性投入的金币越多,产出的稀有礼物几率越大,礼物的价值也就越高,其中最高可产出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礼物(以下简称“抽奖礼物”)。玩家在获取抽奖礼物后只能用作赠予主播用途,但平台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创收,后在app中单独设置了房间用作玩家“抽奖礼物”的变现。同时,平台公司还按月为各公会及主播设置考核任务,要求公会及主播每月应完成一定金额的礼物收取额度,未到达要求的公会将被解除合作协议,未达到任务的主播将有可能被踢出公会。
办案机关的认定
自然人Y某作为app内入驻的某公会会长。明知平台公司app内设立抽奖系属于赌博,认可公司的奖惩制度及获利方式,接受公司考核管理制度。为提高房间内流水,对旗下各主播下达流水任务,并在旗下主播进行礼物提现时参与提成,在该犯罪组织中参与利润分成,起到了资金结算服务的作用。
本案争议焦点
平台公司在app中设立礼物抽奖的行为如构成开设赌场罪,那么公会的前述行为以及主播接受玩家礼物打赏的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的共犯。
案件前期准备
和辩护思路的确定 本案开设赌场罪除涉及app内入驻的公会会长以外,还涉及到平台公司“礼物抽奖”板块的运营、管理、策划人员以及部分从业主播。由于案卷数量有二百多本且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笔者在前期阅卷时花费大量时间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总结和梳理后认为,本案公会会长以及主播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的共犯主要是事实方面的定性问题,所以将本案的辩护思路确定为案件事实的梳理以及行为是否构罪的事实论证。






